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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应急救援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2024-01-15 00:00

来源:中华慈善总会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及灾后重建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捐赠接收、发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配合、务实高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18〕8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中华慈善总会特大自然灾害等救助应急预案》,结合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应急救援物资捐赠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救援物资捐赠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建立总会党委审核把关的制度机制,把党的纪律规定向捐赠管理工作有效覆盖,确保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在应急救援及灾后重建期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总会捐赠物资,用于支援灾区、帮助受灾群众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总会确认接收的物资捐赠资产,在经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总会拥有对捐赠物资的处置权和支配权,其管理工作需按照“尊重意愿,及时高效,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总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总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由下设物资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应急救援期间,总会对物资捐赠的接收、分配、发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证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收


第六条 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总会捐赠其有权处理且无附加条件的合法物资。不含货币、证券、债券、房屋、股份字画、古董等非货币财产。


第七条 接收的应急救援捐赠物资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确保相关物资具有使用价值。


(一)为有需要的群体和地区提供治疗需要的药品、医疗试剂、医疗器械、医疗用车等;


(二)为有需要的地区和群体教育提供教学用品、图书、玩具、文具、电脑设备、音乐教室、远程教育所需通讯设备等;


(三)为有需要的地区和群体提供粮油副食、饮用水、饮料、奶制品等生活日用品;


(四)为有需要的地区和群体提供衣物、鞋帽、床被、家具、厨卫用品、饮水设施、洗浴用具、康复用具、消杀用品设备等;


(五)根据捐赠人意愿,为需要地区和群体提供其他物资。


(六)所捐赠物资有效期(保质期)必须为到达受赠对象手中后不少于6个月,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所有物资捐赠均需由捐赠方出具明确的《应急物资捐赠确认函》,其中写明拟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质量保证、产品运输、存储方式、是厂家生产还是购买所得、意向捐赠方向等,同时提供捐赠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产品生产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生产合格证、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第十条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总会原则上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评估后,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总会接受物资捐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签署《应急物资捐赠协议》。对于定向捐赠物资,总会可与捐赠方、受赠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对于非定向捐赠,总会本着安全有效的原则,对接受灾地区省(市、区)慈善总会,由省(市、区)慈善总会按照受灾地区实际需求统一调配。《应急物资捐赠协议》中需对捐赠时间、捐赠物品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接收方式、存储方式、运输方式、发放方式、发放时间、是否捐赠管理费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接收应急捐赠物资要本着一事一报的原则,由物资组统一上报,其中由各部室的捐赠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按业务审批程序办理。价值5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秘书长审批,价值50万元以上的物资由会长审批;捐赠物资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应按照《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18〕85号)》履行报备手续。对捐赠物资应严格按照相应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室及分支机构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同意接收。             


第三章  接收境外捐赠


第十三条 境外捐赠指来自外籍及港澳台个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合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境外非政府境内代表机构的捐赠物资。其中,在境外及港澳台合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包含中国企业在境外及港澳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等。


第十四条 接受境外捐赠应深入了解捐赠方背景情况,逐项排查风险问题和敏感事项,确保把握政治方向和维护国家利益。排查方式和内容依据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收境外捐赠物资要严格履行《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经总会领导审批后,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将申报民政部材料(包括捐赠事项请示、风险排查报告、重大风险承诺书、风险预案、捐赠协议和排查截图等)对接办公厅,由其统一报备。


第十六条 涉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进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章  捐赠物资发放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发放原则上要严格按照重灾区、次重灾区及一般灾区的原则依次发放。


第十八条 所有向总会捐赠的物资分配使用,包括定向和非定向的捐赠,均须由前期参与捐赠事宜对接部室负责人、物资组负责人根据《应急物资捐赠协议》,按照流程报批报备后实施。其中,对于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分配使用,由分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会领导审核,办理签批手续。其中价值50万元以下的物资发放由秘书长签批,价值50万元以上的物资发放由会长签批;依据会领导审定的分配方案,通过物资组统一协调对接受灾地区省慈善总会协助落实。


第十九条 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可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条 发放救灾捐物资时,应当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于捐赠物资发放,需严格履行《应急物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于总会不具备储存空间,总会同意接收捐赠物资并与捐赠方签订《物资捐赠协议》后,原则上不在总会入库,需按照如下方式办理。


(一)对于境内捐赠物资,按照《应急物资捐赠协议》约定,由捐赠方直接运往受赠地的物资,由物资组统一协调对接受灾地区省慈善总会,并根据各地区受灾严重情况,合理提出分配方案及协议,报总会领导批准后,向捐赠方发出分配通知书,指导捐赠方将物资运往受赠方或与受赠方约定地点。


(二)对于境外捐赠物资,按照《应急物资捐赠协议》约定,由物资组负责人提报《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发票》《物资捐赠函》及《物资捐赠协议》,经报总会领导批准后,按照协议约定由相关单位到进口口岸配合总会办理清关、接收手续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进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放过程中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受赠方,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赠方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交付使用,严格杜绝关联交易,包括不得指定与总会管理人员、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赠方。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资一般由捐赠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特殊情况必须由总会安排运输的,由物资组负责安排。


第二十五条 受赠方清点物资无误后,须向总会出具包括物资品种、数量等内容的接收凭证(收条、收据、发票、接收人签字等),并以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向总会报告物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受赠方确认收到捐赠物资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总会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为其提供与捐赠内容、价值一致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及捐赠证书。


第二十七条 总会物资捐赠需按照《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行定期公示。


第五章  捐赠物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捐赠方有权向总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捐赠方应认真履行《应急物资捐赠协议》,按照《应急物资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给总会。对未能按时履约的,总会经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沟通了解情况,重大问题捐赠方应及时向总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总会有权依法根据《应急物资捐赠协议》向捐赠方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条 总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赠方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总会需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一条 物资组要对捐赠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物资捐赠及时有效。同时需保存所有捐赠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总会主要领导或会长办公会研究擅自批准,以总会名义与捐赠方商议更改捐赠意向书,改变捐赠使用方向、捐赠地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的,不按程序办理捐赠物资接收发放,以及因工作失误给总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从中谋取利益有关联交易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剩余捐赠物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所有捐赠物资务必在约定期间完成捐赠、接收和发放工作。


第三十四条 如确实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捐赠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进行或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进行,同时通过总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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